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络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3〕1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关于分解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工作任务的通知》(温毕组〔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开展我市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温州市内注册(IP地址为温州市内)经营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之内。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在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6%(含)以上。
(三)申请认定前连续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登陆温州人才网(www.wzrc.net)下载中心—人才开发市场处下载《温州市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持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月均营业额等信息的截图;学历证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单位
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工作依照网店注册地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的原则,具体如下:
①实名认证平台显示网店所在地为温州的,由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受理。
②实名认证平台显示网店所在地为我市县(市、区)的,由相应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
(三)审核
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其中,关于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月均营业额等信息的核查,应通过查看申请人网店后台信息予以核实。
(四)认定
人力社保部门自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其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网络创业认定”字样,备注认定号、网店名称和认定时间。认定号实行一人一号管理模式。
市人力社保局将启用“温州市网络创业认定章”,用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进行盖章认定,各地可参照此做法。
四、其他事项
(一)网络创业认定作为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保补贴政策的有效凭证之一。
(二)网络创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认定超过一年,申请人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由受理单位对照认定标准复核申请人网店经营情况,在申请人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复核时间,未经复核的无效。
(三)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经认定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对享受相关政策有影响的,应到人力社保部门做变更认定。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实时将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信息录入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动态管理系统,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网络创业认定情况。
(四)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地人力社保部门的网络创业认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文件规定的认定行为,取消申请人网络创业认定资格,并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附件:1.温州市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2.温州市网络创业认定章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5日
附件1
温州市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手机 | 家庭住址 | ||||||
网店名称 | 网店网址 | ||||||
网店注册时间 | 注册所在地 | ||||||
综合评价率 或好评率 (申请认定时) | 平均月营业额 (申请前6个月) | ||||||
以上内容查看申请人网店后台信息核实 | |||||||
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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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邮箱地址 | ||||||
招用人员类别 | 高校毕业生 人(其中:就业失业登记人);农村转移劳动力人;城镇失业人员人;其他 人。 | ||||||
经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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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参保情况 | □已参保及参保地□未参保 | ||||||
拟申请政策 | □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其他 | ||||||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若有不实所有责任由个人承担。 承诺人: | |||||||
市、县(市、区) 人力社保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注:①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作为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②网店综合评价率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好评率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
附件2
温州市网络创业认定章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