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者:郑邓久发布时间:2016-10-26浏览次数:2333

甬政发[2015]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大力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产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完善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就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工作安排,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订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放宽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成长性较好的初创期、中早期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投资条件。搭建创业融资网上对接平台,通过风险投资、网络众筹、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解决创业者融资难题。鼓励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

()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本市户籍劳动者、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在校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贷款呆坏账核销办法。创业者首次创办实体,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按规定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的,且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网络创业一次性补贴合并为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实行创业场租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给予年租金20%、每年最高6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为创业者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和服务,对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经营场地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场租补贴,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地自行制定。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将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到服务站就业,各地可按农村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补贴。

()大力推进众创平台建设。顺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支持发展创业服务业,运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与在甬高校共建大学生创业园,大力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水平和孵化效果,引导创业园区产业化集聚,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力争到2018年,全市新增7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并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分3年给予10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考核期满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继续实施3年扶持政策,对当年新引入大学生创业企业 15 家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园,享受每引进15000元的资助。

()营造创业氛围。开展创业型县()区创建活动,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建设,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支持举办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集市、项目路演等活动,完善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库建设。市政府每年主办中国(宁波)大学生创业大赛。对在国家、省和市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创业大赛上获奖,并在本市注册登记成立的,经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2万元至20万元资助和不超过30万元的免担保创业贷款及贴息。

  三、统筹促进各类群体就业

(十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强化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

  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或等于申报年度末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十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同)。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应缴纳费用的最低标准之和。

  中小微企业20151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三)鼓励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含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或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本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工作机制。

(十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161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健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政策引导、跟踪服务、培训推荐工作机制。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落实见习补助政策,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十五)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充分依托基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或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就业有困难的被征地人员,主动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额度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首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从就业或创业当月起第1年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十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推动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范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

(十七)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按照省里统一部署,落实新增警察岗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工作。细化完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八)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优惠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工作要求的就业困难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通过网络服务、电子商务实现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九)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改革,整合就业创业服务职能,区、县级原则上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制度,建立市、县两级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健全公开发布机制。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积极发挥其在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和促进就业创业中的作用。

(二十)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宁波创业联盟和市创业公共实训平台作用,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社会资源合作,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实际指导服务时间和服务效果,给予创业指导服务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资金支出。

  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创业服务联盟活动、就业创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包括人力资源调查、用工监测、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就业政策绩效评估、跨地区人力资源合作、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公益性创业辅导机构经费补助、创业指导补助等。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